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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

作者:liutianjiao 日期:2024-01-20 10:03:54
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:
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,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。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保全措施,但不得进行处分。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。
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其异议,继续执行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,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,报经院长批准,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。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,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,报经院长批准,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。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,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。
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,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,可以解除查封、扣押措施。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,可以继续执行。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。
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执行异议,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执行异议,并且异议理由成立,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
如果发现判决、裁定确有错误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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