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刘天骄律师
刘天骄
手机: 18678291135
地址: 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3楼
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> 追加执行

执行复议的处理

作者:liutianjiao 日期:2024-01-20 10:02:53
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作出有关执行异议的裁定时,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。
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,按照下列情形,分别处理:(1)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结果应予维持的,裁定驳回复议申请,维持异议裁定;(2)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,或者适用法律错误,结果应予纠正的,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;(3)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裁定撤销异议裁定,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,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;(4)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,裁定撤销异议裁定,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;(5)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,错误适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的,裁定撤销异议裁定,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。除依照本条第1款第三、四、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,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、变更的,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。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,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,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。

随便看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