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某建材厂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为张与刘的普通合伙企业,但实际有程、王两个投资人,分别占股30%、20%。某建材厂在经营过程中,共欠B公司100万元,后B公司将建材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,法院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。执行中发现建材厂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。乙公司遂请求法院追加程、王为被执行人。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?
答:是的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,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本案中,只要有证据证明程某、王某有实质性出资、分享利润、承担损失,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情节,法院就应当确认其合伙人身份,追加程某、王某为执行人。